事关水气电热等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5-08-21
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采访发现,作为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件直指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问题,包括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这也标志着我国反垄断监管正向民生领域纵深推进,水气电热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将面临更明确的反垄断合规要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望得到更好保护。
对于制定《指南》的背景,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有必要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具体内容来看,该负责人表示,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情况来看,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为多发,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这与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密切相关。
为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理解行为边界,《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以及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考虑因素。《指南》系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归纳行为表现形式,针对公用事业领域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作出细化。
三是针对性列举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记者发现,按照《指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障安全”等理由,将不再成为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限定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挡箭牌”。《指南》专门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指南》还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受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而实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来看,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针对性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公用事业领域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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