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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布六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23

摘要:  8月22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6项公告,延续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相关税收优惠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

  8月22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6项公告,延续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相关税收优惠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是对已出台政策的再延续。

  公告显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提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下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公告,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公告对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值税政策、印花税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推动各项财税政策尽早落地见效,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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