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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12-15

摘要: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修订按照退市情形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并按每一类退市情形分节规定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

  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科创板和创业板也同步优化退市指标。

  同时,深交所还明确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两类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并收紧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等。

  此外,退市程序上也进行了简化。沪深交易所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沪深交易所表示,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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