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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须预先披露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红  发布时间:2020-05-06

摘要:  近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指引”共七部分,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

  近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指引”共七部分,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其他管理制度,股份减持,监督管理和附则。

  证监会表示,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考虑。首先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其次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其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指引”明确了股份减持的基本要求和信息披露义务。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其中,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要求披露减持进展及实施情况。

  在公司治理方面,“监管指引”规定精选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此外,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精选层公司建立健全特别表决权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及时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防范特别表决权的滥用。

  独立董事方面,精选层公司独董不得同时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所受聘的精选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此外,“监管指引”还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主办券商切实发挥持续督导的作用,促进精选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法合规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发挥把关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执行精选层公司有关业务。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监管指引”作进一步修改,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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